(2013)甬北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长林与陶国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林,陶国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579号原告:张长林。被告:陶国青。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长林诉被告陶国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林撤回对被告陶国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张长林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