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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长林与陶国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林,陶国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579号原告:张长林。被告:陶国青。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长林诉被告陶国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林撤回对被告陶国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张长林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