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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5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会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