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执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查芳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芳你,查灵燕,查昕,查长炉,陆秀兰,张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1215号申请人查芳你,女,1971年5月22日,住址铜陵县;。申请人查灵燕,女,1995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申请人查昕,男,2004年1月3日,住址。申请人查长炉,男,1945年10月12日,住址,;申请人陆秀兰,女,1952年2月19日,住址。被执行人张朝军,男,1972年9月18日,住址芜湖市繁昌县。查芳你、查昕、查长炉、陆秀兰与张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一终字第256号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张朝军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未能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朝军账户下存款2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