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特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艳、李映飞申请宣告金美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李映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特字第80号申请人李艳。申请人李映飞,系申请人李艳哥哥。监护人李长久,女,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为申请人祖母。申请人李艳、李映飞申请宣告金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艳、李映飞诉称,被申请人金美于2011年2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找寻,至今音讯全无,为此特申请宣告其失踪。经审理查明,金美,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母亲。金美因故于2011年2月离家出走后,申请人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7月31日发出寻找金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金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金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其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金美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欧秧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蒋国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