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3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闫XX,温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XX路。法定代表人陆XX,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闫XX,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X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温XX(闫XX之妻),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闫XX(闫XX,温XX之子),男,200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桂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桂市民终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闫XX、温XX、闫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购房款86177元及违约金。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151397元交到本院,申请人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也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房屋交给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桂市民终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竹波审判员 伍取宝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