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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吕小强与汪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强,汪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25号原告吕小强。被告汪雅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强与被告汪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小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