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吕小强与汪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强,汪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25号原告吕小强。被告汪雅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强与被告汪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小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