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民终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唐协文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协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协文,男,生于1956年12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莫云,四川省华蓥市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负责人李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旭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周克虎,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协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劳��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2)华蓥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唐协文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协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协文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唐协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方斌代理审判员 张登贵代理审判员 叶官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