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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巫显素与泸州恒天塑胶有限公司、泸州市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显素,泸州恒天塑胶有限公司,泸州市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巫显素,女,1945年5月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杜开富,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恒天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兆雅镇。组织机构代码68794429-3。法定代表人税丕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能富、胡发廷,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鑫阳路二段6号。组织机构代码20473021-6。法定代表人侯慧江,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显素与被告泸州恒天塑胶有限公司、泸州市慧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显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巫显素负担。审判员  邱宗祥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书记员  宋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