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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宋少红与朱亚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81-1号原告宋某某,户籍地址湖北省谷城县。被告朱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现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朱某某价值人民币139760.79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朱某某价值人民币139760.79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扣押清单)。二、查封原告宋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39760.79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徐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