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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方浩军与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方浩军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明。委托代理人:成金星、盛俏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浩军。委托代理人:虞福生。上诉人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方浩军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吴 伟审 判 员 楼 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