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管民二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苏光辉与郑州中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光辉,郑州中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管民二初字第1949号原告苏光辉,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中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京广南路与南四环交叉口向北300米。法定代表人朱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光辉诉被告郑州中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光辉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光辉负担。审 判 长 刘 奇代理审判员 杨松华人民陪审员 孟桂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段政伟-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