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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西腾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腾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陈爱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423号原告广西腾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建路8号1栋103、105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志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祖贵,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腾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腾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3元,减半收取1896.5元,由原告广西腾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曲芃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