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曹德学、钟伟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曹德学,钟伟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负责人黄志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龙,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德学。被告钟伟红。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89号新城时代广场1幢2201、、2203、2302室。负责人朱伟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德学、钟伟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徐 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奕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