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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商辖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源昌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升伟、潘升大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源昌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钧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山轧钢有限公司,镕裕集团有限公司,潘福平,潘升伟,蒋栌靓,潘升大,陈姿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辖初字第14号原告南京源昌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昌投资担保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66601-9,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建宁路263号。法定代表人黄金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冶青,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苏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钧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唯钢铁公司),住所地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道甘家边东108号1幢416室。法定代表人潘依东。委托代理人潘升伟,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生。被告南京市栖霞山轧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轧钢公司),住所地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三江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福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欣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镕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镕裕公司),住所地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三江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利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福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欣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福平,男,汉族,1960年3月10日生。被告潘升伟,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生。被告蒋栌靓,女,汉族,1987年8月6日生。被告潘升大,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生。被告陈姿影,女,汉族,1983年10月16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源昌投资担保公司诉被告钧唯钢铁公司、轧钢公司、镕裕公司、潘福平、潘升伟、蒋栌靓、潘升大、陈姿影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镕裕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钧唯钢铁公司、轧钢公司、镕裕公司住所地均在本市栖霞区,故本案应由栖霞法院审理。审理中,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已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由鼓楼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由鼓楼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镕裕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刘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