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希友与刘坤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友,刘坤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王希友。被执行人刘坤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希友与被执行人刘坤裕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商初字第37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正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