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毅钢、董毅强等与徐佰超、徐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毅钢,董毅强,徐佰超,徐冲,山东省临沂市亿大利饲料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700号原告董毅钢。原告董毅强。被告徐佰超。委托代理人张林君,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丽红,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冲。被告山东省临沂市亿大利饲料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雷运,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毅钢、董毅强诉被告徐佰超、徐冲、临沂市亿大利饲料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因与被告徐佰超庭外调解的原因,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毅钢、董毅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46元,减半收取3623元,由原告董毅钢、董毅强承担。审 判 长 易桂宁审 判 员 肖 敏人民陪审员 许晓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文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