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终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青山与朱一海、肖贵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青山,朱一海,肖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终字第00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青山。委托代理人刘修平,系刘青山之子。委托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一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贵。上诉人刘青山因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利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青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青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青山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1397元,减半收取5698.5元,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建新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