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和成禄与和永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成禄,和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和成禄被执行人:和永安和成禄与和永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成禄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和保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和永安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和永安系西安铁路局东车辆段职工,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单位已接收并同意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将案款转入和成禄的个人指定账户,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