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治勤与西安中新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97号原告杨治勤,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兰英,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再香,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新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湖路1号浐灞商务中心B段三层。注册号610100400003778。法定代表人倪建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养文,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治勤与被告西安中新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治勤于2013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治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治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95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5697.5元,下余569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