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诉被告彭云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彭云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6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住所地:老河口市大桥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维国,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彭云来,女,汉族,1979年3月6日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诉被告彭云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有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