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韩福生与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生,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韩福生。被告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民主区)。法定代表人储超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菊萍,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福生与被告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韩福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福生负担。审判员 盛 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谈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