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涟民二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建军、曾少华、刘新杰、肖再清、陈新宇金融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建军,曾少华,刘新杰,肖再清,陈新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民二初字第1304号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新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苡祺,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许建军,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少华(许建军之妻),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新杰,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肖再清(刘新杰之妻),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新宇,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建军、曾少华、刘新杰、肖再清、陈新宇金融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龚跃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谢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