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川刑复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吉只节日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吉只节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刑复字第909号被告人吉只节日,男,彝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布拖县。2012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钟华,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杨绍文,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只节日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平、陆某杰、吉某某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以(2013)攀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只节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吉只节日限制减刑;被告人吉只节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某丧葬费17936.5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4000元、误工费6000元,共计30936.5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平、陆某杰、吉某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讯问被告人,听取其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邱伍加莫从事贩卖毒品,吉只节日在吸食毒品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刺激而临时起意犯罪,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过错;吉只节日未再次返回现场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本案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未归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罪责未查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依法改判”的意见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2年2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吉只节日等人到攀枝花市西区太平南路52号附92号邱某某某(本案被害人,女,殁年27岁)租住房内购买毒品吸食,因纠纷与邱某某某发生争执,吉只节日持木棒对邱伍加莫实施殴打,邱某某某被打后跑出房门,沿门前小路往摩梭河河沟处跑,吉只节日等人追打邱某某某至河沟内一菜地处,持木棒、石块对邱某某某头面部、身体等部位实施击打,后吉只节日听到附近有人发出制止的喊叫声后逃离现场。10时许,群众发现邱某某某的尸体后报警。经法医鉴定,邱某某某系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2月4日10时27分,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摩梭河派出所接到村民邓代利电话报警称“在太平矿老粮店后边河沟发现一具女尸”。接警后经勘验现场、走访调查,确认死者系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灰嘎村河口组陆某平之妻邱某某某,从现场遗留的生物检材进行DNA鉴定,经比对与2010年1月18日大理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采集吉只节日的DNA遗传标记一致。201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对吉只节日网上追逃。2012年4月14日将吉只节日抓获。2.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攀枝花市西区太平南路52号附92号邱某某某租住房,该平房门上、木床、被盖、木棒上等发现多处血迹、地面有大量烟蒂,平房外一土坡向东6米处见一呈左侧卧的女尸。该女尸头北脚南,上身穿一胸罩,下身赤裸。女尸全身均可见大量擦挂伤痕。该女尸东南侧莴笋菜地有一呈南北向的木棍,长114厘米,直径6至8厘米。木棍一端沾附有可疑血迹及毛发。该莴笋地东侧为一莲花白菜地,该莲花白菜地内发现多处木棒碎片和血迹、血泊、数枚杂乱穿鞋足迹。菜地东侧田埂南端见一木棍碎片、一白色女士睡袍,睡袍领口处见大量可疑血迹,睡袍地面见3块沾附有可疑血迹的石块、大量杂乱穿鞋及赤足足迹。平房室内现场提取烟蒂17枚、室内地面木棒1根、用棉签粘取室内地面血迹4处、用棉签粘取房间东侧通道血迹7处、莴笋地内木棒1根、用棉签粘取莲花白菜地内血迹3处、莲花白菜地内木棒4根、用棉签粘取田埂上血迹2处、田埂上木棒1根、田埂上睡衣1件、田埂上石块3块、用棉签粘取小葱地血迹3处。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攀枝花市西区太平矿七栋吉只节日租住房内,提取一白色塑料袋,见内装有一件黑灰色长袖针织衫及一条黑灰色休闲裤。该塑料袋东侧紧邻摆放有一双黑色运动鞋,上述物品予以提取。4.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邱某某某的血样、陆某平的血样、陆某杰的血样进行DNA检验及亲子鉴定,结论为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者近亲的情况下,邱某某某、陆某平是陆某杰生物学父母亲的相对亲权机会(RCP)99.999971%。5.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室内地面、莴笋地内、莲花白菜地、田埂上提取的木棒上检出人血,室内地面、门上、房间东侧通道、莴笋地、莲花白菜地、田埂、睡衣、石头上等处均检出人血,且均有15个STR分型与邱某某某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54×1019;送检的18号烟蒂中检出DNA-STR分型,其中包含邱某某某和吉只节日的STR分型。6.尸体检验记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死者邱某某某尸表检验头面部有大小不等十多处挫裂伤,上述损伤有条形、星芒状等不规则形状,创缘不整齐,创道内有组织间桥粘连,创底深及颅骨。头左颞部出血,硬膜下广泛出血。右颞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面部明显塌陷,颅骨骨折。左右胸乳头上方分别有5×6.6厘米、10×6厘米皮下出血;右腹部有24×3.5厘米中空样皮下出血。双上肢、下肢见有散在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四肢未见骨折。根据上述损伤形态分析,其致伤工具棍棒、石块等均可形成。致命性损伤为头部颅脑损伤。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12小时左右。分析认为:邱某某某系钝器致颅脑损伤引起死亡。7.现场提取木棒碎片照片及刑事照片证实,从死者邱某某某屋内和现场莲花白菜地内提取的木棒碎片能够拼接还原成完整的2根木棒及从现场莴笋地内提取了1根木棒。8.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吉只节日对案发前捡拾作案工具木棒的地点攀枝花市西区太平南路52号附89号出租房外过道对面坡坎、与被害人邱某某某发生争执、打斗地点攀枝花市西区太平南路52号附92号出租房内木床边、持木棒追打的地点莴笋地、莲花白菜地进行指认。9.证人邓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2年2月4日凌晨,周某某、邓某某在家坝子下面菜地里发现一具女尸,邓某某即打“110”报警。10.证人陆某平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4日11时许,得知妻子邱某某某被害,到租住房下面菜地里去看,见尸体就是邱某某某。2011年7至8月份,邱某某某零星贩卖毒品和放高利贷。2012年1月的一天,邱某某某给陆某平打电话说吉只节日找邱某某某借3000元钱,但身上没有这么多钱让陆某平拿3000元钱给吉只节日。之后,吉只节日从陆某平处拿走3000元钱。11.证人刘某、且某某某、阿某某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2年2月4日凌晨3时许,听见摩梭河沟附近一个彝族女人的尖叫声,通过窗户往河沟下看见有两束电筒光亮在晃动,看见有人在打架,被打的是一个女的,通过一把手电筒发出的光线看见女子没有穿衣服,上身只穿了一个胸罩,听见有石头打在女人身上发出的声音及石头掉在地上发出的碰撞声。且沙沙日看到拿手电筒的人还在打人,就喊“你再打人我就报警了”,那个人听后跑了。大约凌晨6时许,又听见那个被打的彝族女子在喊“嬢嬢,嬢嬢”。后那个女子没有叫了。12.证人赵某某、晏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2年2月4日凌晨2时许,听见住房外沟里有很大的吵闹声和一个女子凄惨叫声,叫声和几个男子的声音一直吵到4点过,有人在吼“要吵回屋去吵”。之后就没有吵闹了。13.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2年2月3日22时许,马付千到邱某某某住处吸食海洛因,当时邱某某某穿了件白底红点的睡衣,下身穿的是黑红花纹的长毛裤。邱伍加莫和马某某各吸食100元的海洛因快要吸食完时,陈某某来找邱某某某买了30元钱的海洛因,大约凌晨1时许,马某某、陈某某离去。14.证人杨某某、贾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1年6至7月份,邱某某某租贾某某的房子住后就开始卖毒品了,汉族人一般是白天来买毒品,彝族人都是晚上来买。15.证人阿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阿某某某到攀枝花市待了几天,没有和吉只节日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吉只节日有两个儿子,分别叫吉某某子、吉某某甲。吉只沙子因吸毒已经死了。16.被告人吉只节日的供述供认,2012年1月中旬,陆顺平交给吉只节日3200元钱到云南金阳找一彝族妇女帮陆顺平带20克海洛因回来,后来那个人在云南思茅被抓,毒品被没收了,3200元没退给陆顺平。2月4日凌晨3时许,吉只节日和儿子吉只沙甲、阿苦尔博准备到邱伍加莫处购买毒品吸食,吉只沙甲带了一把手电筒,在去邱伍加莫住处路上捡了一根木棒,三人到邱伍加莫住处后,坐在房间窗前吸毒品。吉只节日将“红梅”香烟锡箔纸抽出来吸海洛因,邱伍加莫说找人打听了没有海洛因被没收这回事,认为吃了毒品,双方发生争执,邱伍加莫威胁说如不赔钱就找人杀吉只节日,吉只节日听后很生气拿起捡的那根木棒朝躺在床上的邱伍加莫额头打过去,木棒打裂成两块,又拿起门后的一根木棒追打邱伍加莫,吉只沙甲和阿苦尔博也在打邱伍加莫,邱伍加莫跑出房间到一房子拐角处摔倒在坎下一块菜地里,吉只节日拿木棒打邱伍加莫,木棒被打裂了,捡了块石头朝邱伍加莫头部和身上打去。这时,吉只沙甲和阿苦尔博赶上来围着邱伍加莫用石头打头部和身上。邱伍加莫被打后发出惨叫声,附近有人便喊,吉只沙甲就把手电筒关了,三人跑了。怕邱伍加莫未死,吉只节日又返回,听见邱伍加莫“哎哟、哎哟”的叫声,从租住房下面的一堆木材里抽了一根木棒,在菜地持木棒朝邱伍加莫的面部、身上打,没有声音了才将木棒丢在附近的菜地里离去。回到家里,把作案时穿的衣服、裤子、鞋子用一个袋子包好放在房后门的墙角边,带着吉只沙甲和女儿回布托县了。17.辨认笔录证实,吉只节日从十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阿苦尔日就是和吉只节日、吉只沙甲一起杀害邱伍加莫的阿苦尔博;从十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邱伍加莫就是被害的女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只节日在吸食毒品过程中,因纠纷与被害人邱某某莫发生争执,持木棒、石块等凶器击打邱某某莫致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吉只节日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邱某某莫从事贩卖毒品,吉只节日是在吸食毒品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刺激而临时起意犯罪,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过错;吉只节日未再次返回现场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本案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未归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罪责未查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依法改判”的意见,经查,虽然被害人邱某某莫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属违法犯罪行为,但案发当晚,吉只节日在吸食毒品过程中因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木棒不计后果对被害人实施击打,被害人邱某某莫对本案引发不存在过错;吉只节日不计后果,持木棒、石块击打被害人邱某某莫致颅脑损伤死亡,吉只节日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与现场勘验、尸检报告、刑事技术鉴定结论证实邱某某莫生前头面部受到棍棒、石块等致伤工具击打,有十多处条形、星芒状挫裂伤,颅脑损伤死亡,现场提取的18号烟蒂中检出邱某某莫和吉只节日的STR分型等情况相互印证;并与证人且某某日、晏某福、赵某华、刘某、阿某某尔牛等多名证人分别证实2012年2月4日凌晨3时许,听见女人喊叫、石头击打女子的声音,看见手电筒光晃动、一男子殴打一女子等情节相互吻合,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原判结合吉只节日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综合评判,对吉只节日的量刑并无不当,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攀刑初字第2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吉只节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淑华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周学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春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