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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98号原告:李某,女,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代理人:林志成,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19日经无为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注明:双方现有机器设备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人民币60000元,离婚时先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50000元在2013年7月12日前付清。但现已2013年8月30日,被告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50000元。故特具此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及时给付原告人民币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某甲未作书面答辩。李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二、被告陈某甲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三、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四、离婚协议书原件,证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协商自愿协议离婚及对子女、财产处理的情况。五、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对于李某提供的证据,陈某甲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对于李某所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于证据一李某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于证据二陈某甲的户口簿复印件,虽不是原件,但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吻合,与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信息相互印证,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证据三结婚证复印件,虽系复印件,但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吻合,与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四离婚协议书原件,该证据系原件且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吻合,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证据五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虽系复印件但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吻合,与离婚协议书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2011年7月19日,李某与陈某甲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经协商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子陈某乙婚生女陈某丙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任何抚养费,有探望权。双方无共同房产权纠纷。双方现有机器20台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人民币60000元整,离婚时先付人民币10000元,余额50000元在2013年7月12日前付清。双方无其它财产分割。三、双方婚后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归还。与女方无关。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五、双方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并按指纹有效。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男方女方各持一份。该协议达成后,被告依照约定在离婚时给付给了原告人民币10000元,下欠原告人民币5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某与陈某甲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该协议书合法有效。陈某甲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归还所欠李某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因此对于李某依照协议诉请陈某甲归还其补偿款5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陈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偿还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之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韩振华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