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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观诉保字第0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潘某诉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观诉保字第00092-1号原告:潘某,男,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叶某,女,汉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叶某名下价值80000元的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叶某名下价值80000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叶水霞依法继承的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潘某用于担保的车辆皖HK2**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义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孙君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