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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廖慧敏诉被告郭明合伙协议纠纷及反诉原告郭明诉反诉被告廖慧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慧敏,郭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反诉被告):廖慧敏,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凌明,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郭明,男,汉族,住四川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方健,宜宾市翠屏区衡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跃,宜宾市翠屏区衡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慧敏诉被告郭明合伙协议纠纷及反诉原告郭明诉反诉被告廖慧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慧敏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明的起诉,反诉原告郭明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廖慧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慧敏及反诉原告郭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慧敏撤回对被告郭明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郭明撤回对反诉被告廖慧敏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1754元,由原告廖慧敏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反诉原告郭明负担。审 判 长  刘 晗代理审判员  尹梦萦人民陪审员  龙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璐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