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商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郑本桥与王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本桥,王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667号原告郑本桥。被告王从军。原告郑本桥与被告王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本桥诉称,2010年10月15日,被告王从军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一、甲方借款金额为4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二、借款利率:双方约定利息为元/月,利息2.5分,使用三个月开始计息。三、借款期限: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元月14日止”。并以位于平度市千汇花园小区302户的自有房产作抵押担保,原告也依约将400000元借款交给王从军,并由王从军出具借据一份。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仅支付部分利息,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从军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所列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多次查证并送达,均无法送达,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本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