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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青岛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永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862号申请人青岛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经济开发区烟青一级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刁丕照,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军债权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永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