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朱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朱效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伟,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效伟,男,汉族,住中山市,身份证号码×××159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朱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4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朱培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