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姜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本院应退给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卿艳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