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敬杰因与被上诉人孙���芳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敬杰,孙芳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敬杰,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丁湖镇大桥村丁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7********。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芳芳,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丁湖镇大桥村丁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8********。上诉人丁敬杰因与被上诉人孙芳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亚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德道、杜飞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敬杰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丁敬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敬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丁敬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亚��代理审判员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李 德 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