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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岳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某。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刑诉(2013)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承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3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通过挤破玻璃门的方式进入邛崃市临邛镇祥瑞街“茗轩阁”茶楼,盗走被害人曾某某放在茶楼吧台抽屉里的1条硬中华香烟、2包软云香烟及现金100余元人民币。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401元。2、2013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岳某某翻墙进入邛崃市临邛镇黄坝社区2组的“天味香”麻辣烫店铺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放在店内吧台的剑南春白酒1瓶和硬中华香烟2条。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80元。3、2013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通过撞门的方式进入邛崃市临邛镇兴贤街204号附7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走山峡牌洗衣机1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洗衣机价值人民币10元。4、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岳某某通过撞门的方式进入邛崃市临邛镇铁花巷201号被害人胡希良家中,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经营小卖部内吧台招展里的现金人民币400元。5、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岳某某通过钻门缝的方式进入邛崃市临邛镇文脉巷16号“盆盆鹅”火锅店,盗走被害人姜某某放在店内吧台的雪花啤酒3件、精品临邛白酒4瓶。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6元。6、2013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岳某某通过钻门缝的方式进入邛崃市临邛镇当垆街81号“思铭阁”茶楼,盗走被害人王某放在吧台的软云香烟2条、现金人民币400余元。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90元。7、2013年4月中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岳某某通过钻门缝的方式进入邛崃市临邛镇南街29号“LZL”鞋店,盗走被害人雷某某放在收银台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2013年5月8日23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邛崃市东虹路“天虹网吧”将被告人岳某某抓获。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工作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陈某、李某某、胡某某、姜某某、王某、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本院(2012)邛崃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318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岳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巫元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