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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周建付与陈华明、庄步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付,陈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周建付,男,1958年5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折名,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华明,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云龙,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建付诉被告陈华明、庄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嘉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付及委托代理人黄折名,被告陈华明委托代理人张云龙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周建付撤回对庄步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付诉称,被告陈华明在承建贾汪区传世经典小区工程中借原告资金,被告于2013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64400元,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64400元。被告陈华明辩称,欠款属实,有钱后马上还。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华明在承建贾汪区传世经典小区工程中借原告资金,被告于2013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64400元,并承诺于2013年6月30日还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以借据的形式确认欠原告64400元,并承诺于2013年6月30日还款。被告至今未付,应当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所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付6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周建付负担1000元,被告陈华明负担16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嘉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