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商初字第1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平湖市双城服饰有限公司与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双城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1196-1号原告:平湖市双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一路818号。法定代表人:钟金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工业区隆兴南路太子大厦(首层1-3卡及2楼)。法定代表人:王战军。委托代理人:史宏斌,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双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其与原告于2012年11月10日签订的《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订货合同书》中第十二条约定争议若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处理,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合同签订地点为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工业区,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郗富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