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矫卫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卫妮,林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684号申请执行人矫卫妮,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林庆刚,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娇卫妮与被执行人林庆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庆刚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郭海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