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崔显树与郑方魁、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显树,郑方魁,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992号原告崔显树,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崔明玉,男,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群,男,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方魁,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乔永胜。原告崔显树与被告郑方魁、被告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显树诉称,原告崔显树于2010年在胶南隆海海之韵四组团四标段12号、6号、7号、8号、9号楼上替被告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安装上下水,被告郑方魁系该工程的负责人。根据被告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郑方魁出具的欠条显示,被告应支付原告人工费28000元。2011年5月15日至2011年7月15日原告在被告郑方魁的红轩达包装厂工地替被告干了两个月的活,被告应支付原告8000元人工费。被告在此期间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迄今为止尚未支付欠款。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28000元及利息5040元,判决被告郑方魁支付原告人工费8000元,利息960元,合计420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我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且原告亦无法向法院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显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