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斗英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斗英,程建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斗英,男,1968年2月6。1996年3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盗窃犯罪,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程建朋,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斗英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程建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关于抢劫,2013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五组某某家附近,被告人程建朋在外等候,王斗英翻入被害人某某家院中盗窃物品时被被害人某某发现,王斗英捡起厨房的铁锅将某某头部砸伤后与程建朋骑车逃走。二、关于盗窃1、2013年3月22日晚,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九组潘某某家,程建朋在外等候,王斗英将屋门撬开后盗走棉花十几斤、煤气罐一个。2、2013年3月25日晚,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九组李某某家实施盗窃,程建朋在外等候,王斗英翻墙入院,盗走两个液化气罐、一个磨光机、一个电钻。3、2013年4月2日晚,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九组杨某某家实施盗窃,程建朋在外等候,王斗英翻墙入院,进院后将杨某某院内屋门撬开,盗走海尔牌25寸电视机一台、一个沼气罩、一个电饭锅、40斤左右面粉等物。4、2013年4月5日晚,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九组高某某家,程建朋在外等候,王斗英翻墙入院,盗走两桶半金龙鱼牌食用油、两袋5斤装大米。经估价鉴定,被盗食用油每桶价值67元。5、2013年4月7日晚,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九组高某某家,程建朋在外等候,王斗英翻墙入院,进院后将高某某院内屋门明锁下挖洞后将门打开,盗走棉衣一件、煤气罩一个、10斤花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斗英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抢劫,2013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窜至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行窃,被告人程建朋在外等候,王斗英翻入被害人某某家院中盗窃时被被害人某某发现,王斗英捡起厨房的铁锅将某某头部砸伤后与程建朋骑车逃走。二、关于盗窃一、2013年3月22日晚,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九组潘某某家,程建朋在外等候,王斗英将屋门撬开后盗走棉花十几斤、煤气罐一个。2、2013年3月25日晚,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九组李某某家,程建朋在外等候,王斗英翻墙入院,盗走两个液化气罐、一个磨光机、一个电钻。3、2013年4月2日晚,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九组杨某某家,程建朋在外等候,王斗英翻墙入院,进院后将杨某某院内屋门撬开,盗走海尔牌25寸电视机一台、一个沼气罩、一个电饭锅、40斤左右面粉等物。4、2013年4月5日晚,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九组高某某家,程建朋在外等候,王斗英翻墙入院,盗走两桶半金龙鱼牌食用油、两袋5斤装大米。经估价鉴定,被盗食用油每桶价值67元。5、2013年4月7日晚,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九组高某某家,程建朋在外等候,王斗英翻墙入院,进院后将高某某院内屋门明锁下挖洞后将门打开,盗走棉衣一件、煤气罩一个、10斤花生。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印证:1、被告人王斗英供述:2013年4月12日凌晨,我从租住地准备骑摩托车到磁钟村偷东西,我和程建朋一起,大概凌晨2点多左右我骑车到了磁钟村,过了磁钟街,将车放在一个巷道里,我下车后去找目标,当时我让程建朋找个没人的地方躲着,防止被人发现,我在附近转了一会儿,看见有一家的大门用名锁从外面锁着,家中无人,于是我从他家院墙西边的一根木电线杆爬到院墙上翻入院内,进院后我到院内一间房内,发现放有很多杂物,我到里面拿出两个架子车轱辘放在院里准备走时偷走,接着我从那间屋里拿出一根火锥,开始在他家中间一个门暗锁右下方挖洞,正挖着,突然听见大门有响声,可能是这家主人回来了,我就赶紧躲到院内一厨房里,那人进来后从里面把门锁住,他到卧室门口看见门有我撬的痕迹,他就趴在墙上吆喝他邻居,好像是叫“三大”,我心想万一他邻居来了,两个人来的的话我就跑不了了,随后我就从厨房出来,他看见我后就用火锥打我头部,我的头被打烂后流血了,我也急了就用架子车轱辘挡,同时抓住他拿火锥的手,另一只手搂住他脖子,他咬住我的手指,这时有人在外面摇门,进不来,应该是他邻居,我把这家主人拉到厨房,咬住他鼻子,他把我手松后,我顺手拿起一个铁锅到他头上打了三、四下。我跑出厨房,他跟了出来蹲在地上,我就赶紧从他家院子里的一个架子车上到房上,又跑到进来时的院墙,这时他邻居已经在院墙外,拿根棍子想打我,我从院墙下来,准备拿棍子时,他躲到了一边,我就跑了,跑了后我从另一个巷道转回来到摩托车跟前,给程建朋打了电话,我把车推到大路边,程建朋过来后,我们骑车回家了。2、被害人某某陈述:2013年4月11日22时许,我去村里别人家打麻将,家里无人,我从外面用明锁将门锁住。2013年4月12日2时许,我打完麻将回家,我将大门打开,进去后从里面锁住,我把院子里的灯开开了,看见有个火锥放在门口,中间卧室门有撬的痕迹,我就知道进贼了,我把火锥拿在手上,开始吆喝我邻居说:“三叔,你起来下,我家里进贼了”,吆喝完,我走到厨房门口,看见有个人从厨房出来,我当时没多想,直接用火锥到他头上打,打了两下,他抓住火锥,另一只手搂住我,我就咬住他的手,他把我拉进厨房,咬住我鼻子,我把他手松开后,他就拿起一个铁锅到我头上打了几下,他出了厨房,我跟出去,这时我三叔某某在门外摇门,因为锁着他进不来,我头部流血,有点晕,蹲在地上,那个贼就从我家院子里的一个架子车上上到平房,从院墙跳下跑了。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对指控盗窃的事实与被害人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高某某、高某某的陈述相符。另有陕县人民法院(1996)陕刑初字15号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法医物证鉴定书,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记录、照片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斗英、程建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斗英在他人家中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已转化入为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斗英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程建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盗窃犯罪中,被告人王斗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程建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被告人程建朋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斗英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且短时间内多次入户盗窃,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斗英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被告人王斗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程建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斗英的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被告人程建朋的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树祥人民陪审员 范俊杰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如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