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杰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杰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拟稿单位:大沥法庭核稿人:拟稿人:肖英青报或抄报:送:当事人、代理人发:打字员:校对员:叶焯华发文号:(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38号印12份,存份主题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标题:民事裁定书(撤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38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清风街1号三层,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郑家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雪仪、邓良慧,均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唐杰雄,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受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杰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双方向本院申请1个月零20天的庭外和解期限。2013年11月1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本案诉请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叶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