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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福来与蔡永生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来,蔡永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589号原告徐福来,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永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来与被告蔡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声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施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