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非诉行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等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李文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一中非诉行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文红,主任。被执行人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双港)。法定代表人李文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岚,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李文岚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现以被执行人已办理单位公积金交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个人帐户、交存了住房公积金为由,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非诉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卫军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健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