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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乳执字第2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杨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范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乳执字第2102-1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被执行人范黎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乳银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1)乳执字第21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范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范黎明所有的坐落于乳山市银滩颐和山水人家4号楼3单元1208室楼房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