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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城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柳城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9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覃××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覃某某在柳城县冲脉镇大要村民委冲团屯21号其家中的房间内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覃××一同参与吸食。2013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覃××行政拘留,并于同年8月8日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被告人覃××逮捕。归案后,被告人覃××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外,被告人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覃××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相片;证人覃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相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07)柳城刑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07)柳城刑少初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柳市中行执字第3445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容留吸毒人员覃某某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覃××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