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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戚学成与王龙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学成,王龙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戚学成,男,1959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正铨,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龙吉,男,1959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原告戚学成与被告王龙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学成的委托代理人杨正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龙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学成诉称,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2011年1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我借款37500元,约定2012年1月8日归还。2011年11月13日,被告又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我借款75000元,约定于2012年11月13日归还。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归还。因为系多年朋友关系,借款均未约定利息。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欠款共计11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龙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8日,被告王龙吉向原告戚学成借款37500元,被告王龙吉打下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戚学成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整用期壹年据王龙吉20**.元月8号2012.元月8号归还”。2011年11月13日,被告王龙吉向原告戚学成借���75000元,被告王龙吉打下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戚学成人民币柒万伍仟元(¥75000元)用期壹年2012.11.13号归还王龙吉20**.11.13”。原告索要未果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二份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龙吉向原告戚学成借款共计112500元,约定还款时间,在借款期限到期后理应及时归还。原告戚学成要求被告王龙吉归还借款112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王龙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龙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戚学成借款人民币1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150元,由被告王龙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 判 长  侯中淮代理审判员  孙环亮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戴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