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二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宋淑芹与被告吉林市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磐龙分公司、闫瑞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芹,吉林市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磐龙分公司,闫瑞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46号原告宋淑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万春,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磐龙分公司。负责人闫瑞发,经理。被告闫瑞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芹诉被告吉林市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磐龙分公司、闫瑞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00元,由原告承担1,595.00元,退回原告1,595.00。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金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