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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03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03904号原告:刘某甲(曾用名刘健),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田金峰审判员  王吉洪陪审员  张景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谢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