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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83号原告:李某甲,男,193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河北村××号。被告:李某乙,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敬老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