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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朱一将与戚来、徐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将,戚来,徐菊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531号原告朱一将。委托代理人章一磊、张锃磊。被告戚来。被告徐菊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一将诉被告戚来、徐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朱一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08元,由原告朱一将承担。审 判 长  张妍妍审 判 员  许 炯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卜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