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朱一将与戚来、徐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将,戚来,徐菊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531号原告朱一将。委托代理人章一磊、张锃磊。被告戚来。被告徐菊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一将诉被告戚来、徐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朱一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08元,由原告朱一将承担。审 判 长 张妍妍审 判 员 许 炯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卜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