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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薛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薛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翠屏行初字第22号原告四川薛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三江路中段骏逸江南E幢。法定代表人薛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健、吴跃,宜宾市翠屏区衡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岸长江大道西段人力资源市场。法定代表人聂洪康,局长。委托代理人XX平,该局社保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郑伦武,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永洪,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潘丽,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薛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关于撤销宜人社工认字(2013)00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通知》,撤销了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原告四川薛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薛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四川薛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健审 判 员  颜蕾人民陪审员  袁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