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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壮辉佛山市南海区九阳厨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杨壮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53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宁。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理婷,公司员工。被告杨壮辉,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涛兴电器厨具商行负责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壮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映琼(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