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5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021号原告葛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樊锦红 关注公众号“”